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 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 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5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4.0.6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4.0.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4.0.8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4.0.9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4.0.10 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 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管理。
4.0.12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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